相关问答
并非所有的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用人单位都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形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法理依据是用...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后,如果发生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劳动者有权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
可以。员工因单位不缴社保而辞职的,能获得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者可以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和未缴纳社保为由被迫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1人已浏览
180人已浏览
1,331人已浏览
18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