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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就一个物品签订了多份买卖合同的,只要合同内容合法、主体适格,其签订的合同均为有效的合同。合同标的物所有权按照先交付优先于先付款,先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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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的多重买卖,又被称为一物二卖,是指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签订数个买卖合同,分别出售给数个买受人的情形。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一物多重买卖的情况下,则数个买卖合同均是有效的。
1、房屋买卖合同属民事买卖合同范畴,性质是属于民事范畴的法律行为。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合同一般就是合法、有效的; 2、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一方不按照合同办理,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相应地,任何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合同的不履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合同义务执行完毕时,合同也就履行完毕。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卖方对同一普通动产签订多重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时,买方要求实际履行合同时,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先接受交付的买方要求确认所有权转移的,人民法院应支持(2)未接受交付,先接受交付价格的买方要求卖方履行交付目标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支持(3)均未接受交付,未支付价格,依法设立先合同的买方要求卖方履行交付目标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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