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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3...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1)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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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没有关系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七条第二款所说的除斥期间1年是指提出的时间,而根据第十八条第三款“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补正材料的期间要看书面告知中有没有限定,没有只要合理期间则可,与前面1年的规定不是一回事。
1、债权请求权(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2)基于侵权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3)基于无理由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的费用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5)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2、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的请求权,主要包括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物权是永久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3、人身权请求权的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性质不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也不同,应根据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不同确定
(一)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二)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三)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而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与重新计算的时效期间没有关系,在此种意义上,民法学称诉讼时效中断为根本性障碍。在当代社会,不论是进行什么样的诉讼,或者是提出怎么样的主张,都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这样一种主张,否则的话法院也不会认可的,比如说诉讼时效中断的话,是可以通过提供起诉的这样的一种书面材料来表明诉讼时效已经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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