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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山东病假工资待遇是这样的,山东省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支付办法。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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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通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发生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患者是否加入保险,是否办理异地医疗手续,能否在网上结算,一律先看医生后结算,医疗保险基金先垫付费用。对于异地就医患者,取消异地就医,转诊转院申请手续,清算不执行异地就医支付比例调整规定的跨省异地就医发生的费用,疫情结束后统一清算。对定点救治医院确定的疑似患者实施确诊患者的医疗保障待遇。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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