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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
改名的最新规定:给孩子改名的可以这样改: 1、与对方协商改姓,询问对方意见; 二、对方同意改姓的,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三、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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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是,当事人如果成年,需要本人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变更姓名手续。当事人如果未满18周岁,可以由本人或监护人到户籍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变更姓名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2002年5月21日《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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