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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户口改名字新规定

2022-03-17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本市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名”: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的; (四)名字的谐音易造成本人受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五)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六)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更改“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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