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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办法一共有二十三条规定,颁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法的实施。对于比如强迫劳动者延长劳动时间等各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在正常情况下,按照行政处罚的规定法律依据包括以下的种类: 1、宪法.由我们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是我们国家一切法律,包括其他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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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处罚有以下内容: 1、经营者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需经登记的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违反规定的经营行为; 2、非我国法域的企业,未经登记擅自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设代表机构并从事违反有关规定的经营行为; 3、从事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行为; 4、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行为。
修订后的《办法》对此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环保部门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案件移送。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本办法列举了7种主要环境行政处罚种类,分别是:(1)警告;(2)罚款;(3)责令停产整顿;(4)责令停产、停业、关闭;(5)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7)行政拘留。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设定其他的种类。在这7种环境行政处罚种类中,环保部门有权实施的有4种:(1)警告;(2)罚款;(3)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人民政府有权实施的有两种:(1)责令停业、关闭;(2)责令停产整顿。公安机关有权实施的有1种:行政拘留。责令停业关闭、责令停产整顿、行政拘留这3项属于环境保护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设定的行政处罚,虽然不由环保部门实施,但有助于遏制环境违法,因此,环保部门要积极借助政府和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主动予以移送。具体而言,对涉嫌违法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实施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业、关闭的案件,环保部门应当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二是细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采取的是以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为辅的强制执行模式,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强制执行权极其有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为便于一线执法人员及时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办法根据环保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环保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做了有环保特色的细化。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 (一)扩大受案范围,加强权利保护。如,将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属于受案范围。 (二)保障诉权,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如,专门规定了保障起诉权利的条款,强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 (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如,有关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规定、民事争议一并审理、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有限调解等。 (四)优化管辖制度,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等。 (五)健全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如,明确被告举证制度和逾期举证后果,以及原告举证,法院调取证据制度,证据适用规则等。 (六)完善诉讼程序,推动程序的科学化。如,增加了给付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扩大变更判决范围,不再使用维持行政行为的判决方式,明确上诉案件审理程序,增加简易程序,修改审限等。 (七)规范申请再审程序,构建审判监督机制。如,关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的规定等。 (八)加大行政裁判执行力度。如,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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