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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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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修订后的《办法》在执法形式上,兼顾了处罚违法与纠正违法,强调执法效果。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不同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如在设定目的上,“行政处罚”是为了惩罚违法行为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是为了督促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在行政行为的分类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属于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 根据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修订后的《办法》列举了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8种主要形式:(1)责令停止建设;(2)责令停止试生产;(3)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4)责令限期建设配套设施;(5)责令重新安装使用;(6)责令限期拆除;(7)责令停止违法行为;(8)责令限期治理。此外,法律、法规、规章还可以设定其他具体形式。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修订后的《办法》将“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予以明确区分和列举。从执法效果上既要求惩罚违法行为人,以儆效尤;又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回归合法状态。 另外,在具体案件办理时,环保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则尚无有关告知、听证的法律要求,环保部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告知、听证。
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该《办法》经2009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3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月1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公布。《办法》分总则、实施主体与管辖、一般程序、简易程序、执行、结案和归档、监督、附则8章82条,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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