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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后有哪些内容

2022-03-05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内容主要体现在: (一)扩大受案范围,加强权利保护。如,将行政协议纳入受案范围,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属于受案范围。 (二)保障诉权,畅通行政案件受理渠道。如,专门规定了保障起诉权利的条款,强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 (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如,有关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规定、民事争议一并审理、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有限调解等。 (四)优化管辖制度,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等。 (五)健全证据制度,促进公正审判。如,明确被告举证制度和逾期举证后果,以及原告举证,法院调取证据制度,证据适用规则等。 (六)完善诉讼程序,推动程序的科学化。如,增加了给付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扩大变更判决范围,不再使用维持行政行为的判决方式,明确上诉案件审理程序,增加简易程序,修改审限等。 (七)规范申请再审程序,构建审判监督机制。如,关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和检察建议的规定等。 (八)加大行政裁判执行力度。如,对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了相应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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