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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注销的风险是什么从各试点地区的改革方案当中也能看到,主导试点改革的工商行政部门也注意到利用企业简易注销试点改革逃避责任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问题。例如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就规定: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登记机关依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虽然依照相关民商事法律法规,即便企业被注销利害关系人依然能够行使诉讼权利,但是企业被注销之后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性权利的可期待性则受到减损。如果工商行政部门在不知情的情况之下,将已经被立案侦查或被起诉且意欲逃避债务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企业注销,那么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则会陷入困境,尤其是当被执行的对象灭失之后,执行法官就必须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追加或变更之后执行风险就会上升,执行不到的可能性则陡然增大。如果被注销企业涉嫌单位犯罪或者是犯罪工具,工商行政部门不知情的注销则会造成证据搜集造成困难,甚至造成关键性证据的灭失,同时也增加了司法成本。通过注销企业来逃避债务以及其他法律责任的现象由来已久,企业简易注销试点改革虽然也认识到此问题,但是并未给出明确具体的预防举措,因为企业是否有债务等纠纷、是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工商行政部门通过申请注销企业的一面之词无从判断,让其自证清白也毫无客观性可言。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给予当场处罚所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简易程序相对于一般程序而言简便快捷,有利于及时处理行政违法案件,提高行政效率,但由于其程序简单,缺乏制约,如果适用不当,容易造成对相对人的侵害,因此,我国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即:(1)必须违法事实确凿;(2)具有法定依据;(3)处罚的程度比较轻。即只有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在其操作上包括三项制度,即表明执法身份、事先告知并说明理由、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当场送达,并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一种简单易行的行政处罚程序,指在具备某些条件的情况下,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且当场执行的步骤、方式、时限、形式等程序的过程。行政主体的行政执行人员在进行当场处罚时,应遵循下列程序: ①表明身份。它是表明处罚主体是否合法的必要手续,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 ②说明处罚理由。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说明其违反的法律规范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③给予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当事人可以口头申辩,执法人员要予以正确、全面地口头答辩,使当事人心服口服,而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④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 ⑤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⑥备案。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以便接受监督和检查。 ⑦执行。当场处罚决定作出后,一般可由被处罚人当场自觉执行。对当事人决定罚款的,可令其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专门机构缴纳,也可以由执法人员当场代收。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的,应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并表明没有异议。当事人对处罚持有异议或拒绝缴纳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违法行为告诉其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由该行政主体按一般程序处理,即结束当场处罚程序而转入正常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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