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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样的问题,您首先最好通过与对方协商解决,其次如果协商不成,您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反映问题的方式来进行投诉或者向主管该店的的部门进行投诉...
房屋质量问题可能在交房时就能发现,但更多的情况是交房时很难发现,等到业主入住以后才慢慢浮出水面,不同阶段出现房屋质量问题的不同处理: 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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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与开发商直接交涉采取和解协商的办法。如果在保修期内,业主可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如果开发商不积极整改,可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遇到商品质量问题可以找经销商退货或者换货,如果经销商不同意退换货的,可以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销售者出售的产品具有一般质量问题的,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般产品质量问题是指: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的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商品房质量问题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里的所谓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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