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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质量问题可能在交房时就能发现,但更多的情况是交房时很难发现,等到业主入住以后才慢慢浮出水面,不同阶段出现房屋质量问题的不同处理: 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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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并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店堂告示或者其他方式及时、有效地告知消费者,召回该商品或者对已提供的服务采取补救措施。商品召回或者服务补救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的必要费用。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天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按照前款规定退货、更换、维修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对其损失的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知道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者死亡或者严重健康损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发现商品房质量问题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规定,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 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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