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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因公死亡是指不能认定为因工的因病死亡以外的其他原因死亡,如地震、火山、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自杀、恐怖袭击等等原因造成的死亡。 《...
因公死亡的赔偿具体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约为38万元,丧葬费根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6个月的.抚养人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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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非因公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标准的通知 晋劳社养〔2002〕310号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中央驻晋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省1998年、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实际需要。为此,对现行标准调整如下: 一、供养直系亲属范围、条件 供养直系亲属系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遗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没有经济来源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养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尚在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学习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未满16周岁或虽满16周岁但尚在普通中学、职业高中学习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为1000元。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10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8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70元。3、职工退休后死亡的,与在职职工死亡同样对待;职工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死亡的,只按上述规定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其它待遇不予享受。 4、离休人员和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待遇仍按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调整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维补助费所需费用,在职职工死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原渠道解决;职工离退休、退职后死亡的,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企业因工致残退休人员工伤护理费和死亡待遇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标准 凡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且医疗期已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按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其工伤护理费和死亡待遇,凡企业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下列标准从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1、职工因工致残退休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护理费依照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护理等级,每人每月分别为150元、120元、100元。2、丧葬补助金为300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000元。3、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18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15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120元。上述待遇标准如低于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266号和晋劳险字〔1997〕403号文规定相应标准,其差额部分,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自行解决。 四、其他问题 1、供养直系亲属,凡孤身一人生活者,可在前述标准基础上增加20元。2、符合供养条件的独生子女,可全额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 3、在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后,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的,其丧葬补助费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1/4计发;年龄在1周岁至10周岁之间的,按1/6计发;不满1周岁的不发。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不发此项补助。4、死者配偶另行结婚后,本人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即予停止,其子女原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继续享受。5、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应由遗属申请,填写劳动保障部门印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或抚恤金审批表,企业签注意见并经其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确无经济来源,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抚恤金的审批,也按上述程序办理。 6、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待遇的日常管理工作,享受补助的人数、条件等情况有变化时,应按变化后的情况及时重新确定,杜绝虚报冒领。7、本通知从2002年10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改按本规定执行。以后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因公死亡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对于非因公死亡的赔偿,如果地方有规定的,按照当地法规政策执行。在地方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按195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按照其规定,非因工死亡待遇有: 1.丧葬费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 2.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临沂三区为180元,其他九县为150元)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丙、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甲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丁、工人与职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死者年龄在十周岁以上者,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二分之一;一周岁至十周岁者,为平均工资一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一周岁者不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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