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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土地闲置费的计算方法超过转让合同约定的开工开发日期一年的,可以征收土地使用权转让费20元%下列土地...
土地闲置费是指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开工建设一年以下的闲置土地的费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超过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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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闲置土地,每月的土地闲置费标准为: 1、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1.2%; 2、一般建设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8%; 3、工业何基础设施用地为合同出让金总额的0.4%。各类用地累计征收土地闲置费总额不超过该宗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合同总额的20%。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闲置土地以下方式处理:未开工开发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征收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因此土地估价费能否扣除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还没有明白的可以到中国房地产财税咨询网咨询专家,他们可以帮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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