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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包庇水环境违法行为的;(二)伪造或者指使...
这个我知道,我专门研究过,事业单位的目前没有相关处分规定,也就是说,处分没依据,呵呵,赚到了。 机关公务员,可以处分,就是降级。比如从科员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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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局行政处罚内容有一下几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气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四款:“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气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坡岸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质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受理或者处理,或者故意拖延的;(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1)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违法事实清楚,但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无危害后果。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办案机关负责人可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违法事实是明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但办案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具备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违法者不满14周岁。当事人除客观违法行为外,还必须具备行政责任能力,即当事人对其行为承担行政责任的能力。行政责任年龄是行政责任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3)当精神病人无法识别或控制自己的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精神病人在作时,精神病人不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和社会危害,因此无法识别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只有确定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确实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才能认定为不负责任的人。醉酒的人不是不负责任的人。(4)未发现违法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时效。2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2年内未发现违法行为,说明其社会危害不大。需要明确的是,销售案件的决定与不受行政处罚的决定有本质区别:前者的适用条件是违法事实不成立;后者的适用条件是客观上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办案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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