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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香坊区劳动仲裁是不收任何费用的,在仲裁之前,你可以在现行向你所在的企业再进行一次调解,调解无果的话,你可以直接到劳动仲裁机关去申请仲裁...
村主任也由负责村集体成员稳定、和谐的任务,对治安等也有监督和管理义务,所以上级领导要因此停止于你,是有依据的,但是前提是村民的上访行为是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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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如下: 1、法律原则。法律原则要求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法。 2、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劳动合同内容公平合理,用人单位不得以强势地位制定明显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3、平等和自愿的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劳动合同的签订完全是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真实意图,并自愿签订。 4、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双方协商达成的合同条款,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也不得强制签订劳动合同。 5、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用原则是社会基本道德原则,应遵循这一原则。
根据《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政府令第184号)规定,2011年,哈尔滨市居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哈尔滨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同居一处;二、家庭收入符合哈市规定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标准,即需持有低保证或低收入证;三、无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市决定从2009至2010年度供热期起取消单位报销职工热费制度,由各单位将应为职工承担的热费以补贴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由热用户直接向供热单位缴纳热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在本市市区内(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市、区属各机关、企事业(含外资、民营等其他经济形式的企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以下简称职工)。职工工资中已含热费的除外。 二、补贴办法 依据职工职级、住房标准、统一比例、按户就高原则核定热费补贴额。 (一)住房面积标准核定。按照《哈尔滨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贯彻〈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房改组字〔1994〕第2号)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上限控制标准执行。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类人员住房标准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补贴比例按90%确定,另10%由个人承担。 计算公式为:热费补贴额(元)=热价标准(元/平方米)×规定住房使用面积(平方米)×90% (三)以户为单位发放补贴。一户多职工的,按职务高者确定,不得重复发放。家庭成员职级相同的,按产权人或承租人确定。家庭成员一方在机关事业单位,另一方在困难企业(确实无力承担热费补贴),其热费补贴由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按该职工职级标准发放。军人家属的热费补贴,由其所在单位按上述标准发放。 (四)补贴发放时限。由职工所在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一次性发放。本通知下发后,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申报、审核,在2009至2010年度供热期结束前,将本供热期职工热费补贴发放到位。 (五)城市低保户等特困居民用户的热费补贴,按照哈尔滨市城市供热保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需特殊扶持人员,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职工热费补贴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职工按本通知规定标准取得的热费补贴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的部分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享受热费补贴人员以当年9月份工资发放在册人员为准,9月份以后新增人员以及新提职人员不予补发。2009至2010年度享受热费补贴人员以2009年12月份工资发放在册人员为准。 (四)本通知实施后,企业实施破产、改制以及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必须按规定预留离、退休人员的热费补贴资金。 (五)供热单位向用热户收缴热费,统一使用省税务部门的专用票据。 (六)各级人事、劳动保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按规定对职工热费补贴发放进行严格审核、严格监管,确保各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足额发放职工热费补贴,防止发生重复发放问题。 四、呼兰、阿城两区的职工热费补贴办法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五、本通知由哈尔滨市城市供热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2009至2010年度供热期起施行,原有关热费补贴规定随之作废。 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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