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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金是怎么计算的?

2022-05-07
关于经济补偿金 第一阶段:从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劳动者应得的的经济补偿金应参照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即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 第二阶段:从2008年1月1日起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止。劳动者应得到的经济补偿金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关于双倍工资,2008年2月1日至单位解聘你时止,支付双倍工资。 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2009年1月1日起,依据《劳动合同法》,视为单位已经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社保,单位应当补缴六年的社保资金,或者以现金补偿的形式把单位应缴的那部分支付于你。 关于加班费,可以请求依法支付。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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