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欠款合同纠纷举证责任由当事人双方承担,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借款纠纷中借款证据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贷款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一般写法:双方可以根据自愿协商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但约定的金额不得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的30%,否则超过的部分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该条规定了在欠缺借款合同仅有转账凭证的民间借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本条司法解释所适用的前提,应当限定于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况。因为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通常不存在对借款关系是否存在的证明困难,此时关注的是合同的履行情况。 民间借贷案件中,通常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已经归还借款的事实,借款人应当承担举证人。但在原告不能提供借款合同、借据等表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书面证据时,仅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应当区分情况,不同对待: 一、实践中,民间借贷关系发生的情形比较复杂,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存在原告凭借其他交易中支付款项的转账凭证,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并不存在的借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凭转账凭证即认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显然于被告不利,也增加了虚假诉讼发生的风险。 二、考虑到一些借款合同的当事人确实存在缺乏法律意识,在出借款项时并未要求借款人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或者出具借据,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存在一定困难,因而,可以认为在原告提供了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已经就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的存在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此时应当结合被告的答辩,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进行认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9人已浏览
89人已浏览
62人已浏览
11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