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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
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外,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仲裁期限因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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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条例》规定,对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案件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这样算下来,从当事人递交仲裁申请书开始,到仲裁委员会在法定时间内做出裁决,全程期限一般为74天(7+7+60);而且,对于复杂案件,经过批准,还可以延长30天,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
终局裁决应当按照每一项是否超过十二个月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终局裁决应当按照每一项是否超过十二个月来确定
关于劳动仲裁裁决的期限问题,具体规定如下: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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