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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
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较2002年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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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你对将要出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送审稿中的一些内容,真的是误解了。其误解的原因,恰恰是你对法律法规的不理解。就你所说的两点,应该是这样理解的:第一,关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所谓的超生)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基本标准3倍征收费”,知道为什么定在3倍吗,主要是因为缩小全国征收倍数自由裁量空间,统一了征收对象和倍数,避免因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问题。你省里原来是在家庭征收的,可别的省却一向是以“男女当事人分别征收”的。有的省甚至还加大了倍数呢。这条例是面对全国的,它考虑的是全国每一个省的情况。第二,“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所谓的超生)夫妻征收的标准还是没有明确标准”,其实是有标准的,只个标准就是授权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是说,这个标准得由各省制定。知道各省的制定者是谁吗,决不是你所认为的“由地方政府说了算”,而是由省人大说了算。省人大作为各省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力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你所说的“地方政府”,是没有这样的权力的。你省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就是地方性法规,在各省的计划生育问题上,就由各省的地方性法规说了算。兄弟,你想想,连你都考虑到的事,那些制订政策的人怎么会考虑不到呢?说真的,我读了这送审稿,发现与原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了变化,不是小变化,而是太多太大的变化。希望你多了解一下计划生育政策,你会懂得许多的。
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较2002年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多方改变,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户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这意味着此前由各地执行的数倍不等的征罚标准,将统一设上限。
在全面放开两孩政策的影响下,各地社会抚养费情况有所变化,2014年11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正在做最后协商修改,有望近期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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