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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

2022-02-09
其实你对将要出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的送审稿中的一些内容,真的是误解了。其误解的原因,恰恰是你对法律法规的不理解。就你所说的两点,应该是这样理解的:第一,关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所谓的超生)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基本标准3倍征收费”,知道为什么定在3倍吗,主要是因为缩小全国征收倍数自由裁量空间,统一了征收对象和倍数,避免因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问题。你省里原来是在家庭征收的,可别的省却一向是以“男女当事人分别征收”的。有的省甚至还加大了倍数呢。这条例是面对全国的,它考虑的是全国每一个省的情况。第二,“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所谓的超生)夫妻征收的标准还是没有明确标准”,其实是有标准的,只个标准就是授权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是说,这个标准得由各省制定。知道各省的制定者是谁吗,决不是你所认为的“由地方政府说了算”,而是由省人大说了算。省人大作为各省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力制定地方性法规,而你所说的“地方政府”,是没有这样的权力的。你省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就是地方性法规,在各省的计划生育问题上,就由各省的地方性法规说了算。兄弟,你想想,连你都考虑到的事,那些制订政策的人怎么会考虑不到呢?说真的,我读了这送审稿,发现与原来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了变化,不是小变化,而是太多太大的变化。希望你多了解一下计划生育政策,你会懂得许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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