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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主要分为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他们在报销比例上也有所不同。 1、职工医保的住院报销比例,根据住院费用的高低划分,一千三百元至三万元之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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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缴费限额为3万元(含住院及特殊病种长期门诊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补偿标准是:全市参保居民住院费用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合规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5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合规自负超过5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补偿基数为0~1万元(包括1万元)偿还50%的1~2万元(包括2万元)偿还55%的2~5万元(包括5万元)偿还60%的5万元以上偿还65%。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就诊的,按市级、县级按规定偿还率分别提高5%和10%的比例进行补偿。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指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总额(不含统筹外项目的费用)。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成年以上居民为3万元,未成年居民为6万元。第十五条参保人员门诊大病范围、报销办法由县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待条件成熟后实施。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到外地住院就诊治疗的,严格执行分级医疗和逐级转诊制度。应及时办理转诊及登记手续,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同意。因紧急抢救需转院的,可在3日内补办转院手续。未经备案同意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参保患者因病转往市内、省属和省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个人应首先分别负担费用的5%、10%和15%,然后纳入有效医疗费用报销。第十八条参保人员因探亲、旅游等原因在异地发生急诊住院的医疗费,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具体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九条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其门诊、急诊费用,统筹基金给予50%的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助标准为800元;全残或死亡的,分别补助2400元、4000元。
1.起付线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支付 统筹基金的起付线标准是指统筹基金支付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前,按照国家规定由个人先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负担医疗费用的一定额度。只有超过起付线标准的医疗费用,才由统筹基金按照一定比例支付。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其中,10%左右只是国家规定的一般标准,各地可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本地情况合理调整统筹基金的起付线标准,如上海2010年统筹基金的起付线标准为1500元、北京2010年统筹基金的起付线标准为1800元。 起付线标准以下的门诊医疗费用(检查费、药费等相关费用)首先由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基金支付,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基金用完后,职工个人必须先自行承担起付费,统筹基金不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 2.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支付 起付线标准以上的职工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一定的比例支付,但统筹基金支付参保职工医疗费用并非无限制,而是有一定的最高支付限额,即年度内统筹基金参加医保职工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额度。根据《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统筹基金支付职工住院的大部分医疗费用,职工使用个人医疗账户基金支付一定比例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医疗账户基金不足支付的由职工个人自付。 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另外,超出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不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支付,而要由大额医疗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支付。 3.医疗费支付的除外规定 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因病、伤产生的医疗费用并非都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因一些客观原因引起的病、伤医疗费用,由于具有专门的支付渠道或责任承担,而排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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