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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是不同的,所以报销比例也是不同的。以下是北京职工医疗保险比例的说明。参加医疗保险后,如果是在职员工,到医院门诊,急诊后,18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才能报销,报销比例为50%。如果是70岁以下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报销比例为70%。如果是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1300元以上的费用可以报销80%。
一、住院医保的报销比例如下: 1.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3.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 4.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 二、住院医保的报销范围如下: 1、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2、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3、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4、欠费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6、符合本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在外埠就医时发生的费用; 7、当年度费用须在次年1月20日前申报。
起付标准:三级综合医疗机构1000元,三级专科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750元,一级医疗机构500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住院起付标准: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当次入住就诊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20%×重复住院次数=应付费用),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费用每90天计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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