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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
要约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这两种情形的除外: 1、要约人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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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回合同要约。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或者同时到达受约人之前。 但是,如果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能撤销,或者如果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能撤销,并已准备履行合同,则不能撤销。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适用于撤回要约。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对方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对方。
合同要约发出后一般可以撤销,但是有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情形要约不能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而在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前,要约人是可以撤销要约的,要约撤销后就会失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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