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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保全。 股东提起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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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申请解散公司清算的,但公司合并或分立导致解散的除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依法解散的,自解散原因发生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开始清算。
未清算的公司期限届满可以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公司解散,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在依法清算完毕,制定清算报告后,可以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起诉注销公司同时可不可以向法院申请注销。 股东在提起公司解散诉讼的同时向公司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不接受清算申请。 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公司应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如果公司不依法清算,相关民事主体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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