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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清理公司的财产,也没有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说明清算组还没有弄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的状况,这时制定清算方案可能会和公司的实际情...
公司解散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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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清理公司的财产,也没有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说明清算组还没有弄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的状况,这时制定清算方案可能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因此,清算组必须在清理了公司的财产、编制了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作公司的清算方案。制作公司的清算方案,是清算组的一项义务。所谓清算方案,是指清算组据以处理公司清算事务、了结公司债权、债务的法定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资产和负债情况、财产清单、财产作价依据,债权、债务清单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以及剩余财产分配办法等。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会确认,应当报股东大会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清算方案有瑕疵,不予以确认的,清算组应当修改清算方案,直到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认可。清算方案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应当执行。清算方案没有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的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清算组不能执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是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清算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丰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1)终止合同、章程审批企业需递交如下资料: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清算、终止合同、章程的报告;主管部门预审并向审批部门转报企业的申请报告文件;董事会一致通过企业解散决议;解散企业申请书(由企业法人签署);(2)审批部门审理、审核、出具批复文件,企业进入清算程序:企业从期限届满或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由企业董事会提出人选,清算程序原则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接受监督;清算委员会成立后,企业有关人员在清算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将企业的会计报表、财务帐册、财产目录、名册以及有关资料提交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清算原因、开始日期等书面同志审批机关、主管部门、海关、外管、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清算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同志债权人申请债权及同时在全国性报纸进行第一次公告;60日内在本省报纸进行第二次公告;清算委员会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经董事会确认后报主管部门及审批部门备案;清理债权、债务;清偿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用、国家税款及其他债务;企业在支付清算费用、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按投资者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法律、法规或企业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清算终结,清算委员会应编制清算报告,经董事会确认,报审批部门备案,缴销批准证书;清算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海关等相关部门分别办理注销登记;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并按规定在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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