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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二百五十至五百张(盒)以上,淫秽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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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光盘的数量和性质来确定。 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对贩卖盗版光盘的处罚进行规定,所以贩卖盗版光盘被拘留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会被拘留。 但是贩卖盗版光盘属于侵犯著作权,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侵犯著作权罪。如果你表哥销售的光盘是色情光盘的话,可能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只是普通的盗版光盘,可能涉及侵犯著作权罪或非法经营罪。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二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如果数量较多、情节较严重的将会涉及非法经营罪。 需要指出的是,非法经营罪量刑最高达5年,而侵犯著作权罪量刑最高可达7年。
刑法中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以出版数量、传播次数和牟利金额为基础立案。比如出版牟利5000-10000元以上,出版视频50-100张以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立案标准是: (一)出版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出版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出版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出版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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