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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 3...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成员达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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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用地。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和检察机关用地的总称。 (2)军事用地。是指军事机关和军用设施用地的总称。 (3)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是指城市给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煤气、热力、道路、桥涵、市内公共涵道、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保安、路灯路标等设施用地。 (4)城市公益事业用地。是指城市内的各种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少年宫、幼儿园、防疫站、影剧院等设施用地。 (5)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是指国家采取各种优惠政策重点扶持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能源项目用地,铁路、港口码头、机场、交通枢纽等交通项目用地,水库、水坝、农灌工程、江河治理工程、防洪工程等水利项目用地。
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②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③备注。④变更记事。⑤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形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须在60天内前往我局办理;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前往我局办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具备的条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2、已按《用地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土地款和出让金,并按国家规定缴清了契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提交的材料 1、立项批复(原件); 2、定点通知书(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用地协议(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批复(原件); 6、经规划部门核定的红线图(原件); 7、市勘测院拨地交接单及成果表(原件); 8、经规划部门审核的总平面图(原件); 9、申请办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1、质检合格证(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12、规划管理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13、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委托书; 14、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5、土地款、出让金及土地契税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16、因特殊原因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注:1、以上1~9项材料可以由我局用地处移交;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可以不用提交第10~12项材料; 3、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和法人委托书有标准格式,用地单位可以领取填写。
国有土地使用证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监制,市、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管理机关填写,发给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并由其保存。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②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权面积,其中分摊面积,土地等级;农村土地中土地总面积,其中地类面积。③备注。④变更记事。⑤附图以及证书的编号等。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形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须在60天内前往我局办理;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前往我局办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具备的条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2、已按《用地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土地款和出让金,并按国家规定缴清了契税。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提交的材料 1、立项批复(原件); 2、定点通知书(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用地协议(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批复(原件); 6、经规划部门核定的红线图(原件); 7、市勘测院拨地交接单及成果表(原件); 8、经规划部门审核的总平面图(原件); 9、申请办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1、质检合格证(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12、规划管理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13、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委托书; 14、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5、土地款、出让金及土地契税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16、因特殊原因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1、以上1~9项材料可以由我局用地处移交;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可以不用提交第10~12项材料; 3、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和法人委托书有标准格式,用地单位可以领取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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