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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无效合同取得房屋或者购房款的,要返还房屋或者购房款,造成损失的,有过错一方要赔偿损...
民法典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无效合同取得房屋或者购房款的,要返还房屋或者购房款,造成损失的,有过错一方要赔偿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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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具有以下情形之 一,那么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1、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意思表示不真实; 3、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若是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需要看是因为什么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双方按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至于定金的处理方案,则是根据各自的过错来决定是丧失定金、双倍返还或者是部分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可知,如果因当事人一方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来处理,比如基于出卖人欺诈等原因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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