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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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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27条规定第4款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生产日期,使生产者对产品经过检验的日期,等于是产品的出厂日。标明生产日期时,必须计日。 安全使用期,包括质量、保鲜期、保存期等,是指产品可以正常使用并保证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时间长短。对有些产品,比如食品,安全使用期也称为保质期。失效日期,是指产品失去现有特征和特性的时间界限。 对于有些产品,产品的失效日期就是保存期,失效日期的标注必须具体到日。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有权对市场进行监督,有权用法律武器打击违法行为。其次,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负法律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禁止销售的,经营者负有不向消费者出售这种食品的法定义务,并且应该熟知所销售的每种食品的最后期限,在食品过期后仍予销售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经营者没有将临到期食品放置于临到期食品专柜,也没有将过期食品公告于公众,而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按正常方式销售,带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性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一定。打折销售一般是在换季或某些节日期问经营者举办的让利销售,打折商品大多是合格产品,它与本身存在质量缺陷的处理品(如等外品、残次品)是完全不同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该法第四十条还规定:“售出的商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也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因此,如果商家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其出售的商品是有质量瑕疵的处理品,出现瑕疵问题商家可以免责。而在打折促销过程中,商家没有明确声明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就意味着其承诺所销售的商品是合格的,若该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商家就应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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