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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兼职不成立劳动关系。《关于贯彻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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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佛山中级法院的意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其与其招用的人员之间不能建立劳动关系,仅能按照雇佣关系处理。但如果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自愿将双方的用工关系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双方因用工关系发生争议时,其处理可以参照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处理。 现在,问题解决的关键就看你们能不能拿出以前签过的劳动合同了。
没签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构成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合同的生效时间并不等于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两者的起始时间不一定相同。签订劳动合同后合同生效,但是自用工之日起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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