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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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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二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2)〈〈高空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二级以上的高空作业。 (3)〈〈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4)〈〈高空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 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未成年工作为未成年人,是我国法律的特殊保护对象,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我国《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给予了特殊的劳动保护,并对其劳动范围加以了限定:要求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具体来说,未成年工禁忌劳动的范围主要包括: 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2、《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4、《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5、《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7、《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8、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9、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10、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11、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12、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13、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14、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千克,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千克的作业; 15、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16、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50次的流水线作业; 17、锅炉司炉。
《劳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具体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的劳动范围,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有所规定,有: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等等。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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