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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调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件资料,询问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要求委托人提供和补充所需要的鉴定材料;(三...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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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了解、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 2、要求鉴定委托人无偿提供鉴定所需要的鉴材、样本; 3、进行鉴定所必需的检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4、拒绝接受不合法、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的鉴定委托; 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6、鉴定意见不一致时,保留不同意见; 7、接受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8、获得合法报酬;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事)件情况,开展与鉴定有关的调查、实验等;(二)要求委托鉴定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检材、样本和其他材料;(三)在鉴定业务范围内表达本人的意见;(四)与其他鉴定人的鉴定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五)对提供虚假鉴定材料或者不具备鉴定条件的,有权拒绝鉴定;(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司法鉴定人执业,享有下列权利:(1)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当事人、证人等;(2)应邀参与、协助委托人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3)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4)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的,有权拒绝鉴定;(5)拒绝解决、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6)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7)获得执业报酬;.(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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