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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共同决定不再接受事实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60日内与全体业主完成交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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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一级收费标准: 1.00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二级收费标准: 0.7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收费标准: 0.4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四级收费标准: 0.35元/平方米·月(已包含税、费) 三、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明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021等。 实行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和特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类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普通住宅类型、服务内容、服务水平、服务成本和物价指数变动等情况,分类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具体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①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②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③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届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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