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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纠察大队投诉,也可以走司法程序维权。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
如果合同到期,可以不续签。但是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 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随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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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单位不得降薪,应当执行原劳动合同的薪资待遇。 如果你的权利得到侵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你自己同意不再续约,也会有经济补偿金 至于生育险,户口不在北京的,确实保险里面不包含生育险这块 如需要帮助,可以给我打电话
如果其确实怀孕,根据法律规定,其劳动合同到期后需要延迟至哺乳期满(即孩子满一岁)。这不是劳动合同续签的问题,而是法定延续的问题。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由女职工提出辞职,至于赔偿多少,无明确法律规定,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诉求进行协商谈判,作为企业一方,需要考虑到如下因素:女职工怀孕期间可提供的有效合理工作时间、休产假的时间、请病假的时间等等。
第一种,员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且支付工资损失到合同再继续履行时。若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到期,则仲裁或法院会撤消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到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该补偿金应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08以前工作的年限不计算,从08年开始计算)。 第二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就是硬性规定,不可违反。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怀孕女工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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