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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算做异地营运,向其共...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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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决定必须要有事实与证据,否则处罚无效还会引发诉讼纠纷。
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人数未达百分之二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一千元罚款;(三)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四)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他客车违反规定载货的或者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第六十一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接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营运出租汽车和《车辆营运证》进行审验的;(二)未定期对出租汽车进行技术等级评定和维护、检测的;(三)未按照规定领购和发放出租汽车票据,建立票据流向登记薄或者借用、串用票据的;(四)未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驾驶员公示的;(五)更换车辆发动机、车身、车架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六)接到《调查处理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受调查或者答复投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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