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出租车异地营运可罚千元2008-11-2609:23:18出租汽车异地营运,将被处以1000元罚款,这是沈阳市新近明确的对于异地营运车辆的处...
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算做异地营运,向其共...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指经政府特许,经营者取得有期限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活动的权利。出租汽车经营权首先是经政府特许的;其次出租汽车经营权是有期限规定的,有期限规定(含长期)主要是便于政府进行资源的重新调配和控制,实现优胜劣汰,从而促进行业服务质量的不断提升;最后经营权取得的主体是经营者,在我国出租汽车经营者主要是企业及个人。
企业工商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点不一致,这在现实生活中是普遍存在的,也是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合并、分立,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二)未使用合同示范文本与驾驶员签订经营合同,或者未按照规定将与驾驶员签订的经营合同报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备案的;(三)购置清洁能源车辆或者对现有车辆进行清洁能源更新改造未按照规定书面告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四)未建立清洁能源车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安全、技术、检修人员的;(五)未组织清洁能源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的操作和安全知识培训的;(六)未为驾驶员办理《服务监督卡》的;(七)克扣、截留驾驶员各种政策性补贴的;(八)将出租汽车交给无《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或者《服务监督卡》人员驾驶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924人已浏览
1,285人已浏览
203人已浏览
1,34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