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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1)依照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裁定不...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下列四种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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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1)依照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例如:王某申请认定其父亲无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法条提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第一条
以下案件可以不交案件受理费: 1、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 2、特别程序审理的; 3、行政赔偿案件; 4、其他可以不交案件受理费的案件。
新民事诉讼法中,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新民事诉讼法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新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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