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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了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1)依照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裁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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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案件受理费: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2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1)案件的案件受理费一般收费200元。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纠纷案件受理费一般为300元;涉及损害赔偿,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每件收取80元。比如相邻关系纠纷等。法条提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
1、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4、行政赔偿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1)依照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例如:王某申请认定其父亲无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法条提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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