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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三性原则到底是什么?

2021-12-11
劳务派遣原则的规定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就业是我国企业的基本就业形式。劳务派遣就业是一种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辅助或替代工作中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工作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工作是指为主要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要业务岗位;替代工作是指其他工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工作的职位。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就业人数,不得超过劳动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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