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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二)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四)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规定: 1、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另一方未生育的; 2、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判随前婚配偶,新组成家庭现无子女的; 3、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所需证件: 1、二孩生育申请、审批表; 2、由泰山区计划生育服务站出据的查体未孕证明; 3、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夫妻合影照片两张; 4、双方历次《离婚判决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有正式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据婚姻状况证明信,无正式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单位出据婚姻状况证明信; 6、户口不在泰山区,在泰山区现居住地办理二孩《生育证》的,须填写现居住地办理二孩《生育证》申请书。办理程序:本人提出申请后,由现居住地计生委或单位所在社区计生委审核,报办事处计生服务中心审核,最后报区计生局审批办理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二)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三)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子女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四)一方丧偶且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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