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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夫妇已有两个孩子,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允许再生一个孩子:(1)两个孩子中有残疾儿童,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妇可以再生(2)再婚夫妇再婚前已有两个孩子,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3)再婚夫妇再婚前没有孩子,另一方已有一个孩子,双方结婚后生了一个孩子(4)夫妇是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法律规定的五国家庭法规定的情况。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一方定居,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村里5年以上,所生子女按照相关规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定金第四项规定。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再婚生育规定 (一)受理条件 夫妇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即再婚夫妇“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2)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即再婚夫妇“一方丧偶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3)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即再婚夫妇“双方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孩子,均依法随原配偶生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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