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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治疗期间,属于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
工伤治疗期间,属于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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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公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据此,职工是否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待遇,是以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为条件。本案中,原告自用工起,被告就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原告在用工期间既未对此提出明确异议,又未提出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直至发生工伤,双方因工伤待遇协商未果,才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而并非因被告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六条中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被告无需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病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如在治疗完成后仍不能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调岗或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外,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第三十八条规定,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复发后可以继续依法享受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的报销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规定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履行,保留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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