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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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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籍管辖区,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明书 注销户口。
(一)县(区)内户口迁入1、所需材料投靠直系亲属、购房的,凭《结婚证》、《房产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并附复印件。2、办理程序:派出所凭上述材料直接办理。(二)县(区)外迁入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等直系亲属间投靠的。1、所需材料(1)本人或者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的申请;(2)夫妻关系的凭《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的凭《出生证》或原籍乡(镇)和村(居)委会或社区亲属关系证明;(3)户口簿复印件,并加盖原籍派出所户口专用章;(4)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是成年人,且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必须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2、办理程序:派出所直接办理。(三)录用公务员、招工及公务员、职工工作调动1、所需材料:(1)本人申请和单位证明(2)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录用、招聘证明、调令或文件;(3)县(区)外迁入人员需户口簿复印件并加盖户口专用章。2、办理程序:凭上述证明材料,县(区)内的由派出所直接办理;县(区)外的派出所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县、区公安局审核并签发《准迁证》。
首先,户口迁移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经迁移目的地户口登记派出所审核。符合迁移条件的,报一级分(市)县局审批,审批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当事人凭《准予迁入证明》返回原户口所在地的地下户口,由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明》。当事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迁出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登记。基本证件(资料):当事人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由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出证明,注销户口。购房户口迁移手续第一阶段:准备资料办事部门:原派出所、房管局、贷款银行等准备材料:1。户口本或(户口本要求首页有省公安局章 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承办人签字)或户籍证明(户籍簿不能提供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出具户籍证明)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姓名准确,身份证号码正确)3、房地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未出具房地产证明的)和商品房备案证明(附在购房合同内)5、房屋信息摘要(市房管局出具)6、房地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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