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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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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籍管辖区,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籍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明书 注销户口。
首先,户口迁移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经迁移目的地户口登记派出所审核。符合迁移条件的,报一级分(市)县局审批,审批后出具《准予迁入证明》。当事人凭《准予迁入证明》返回原户口所在地的地下户口,由迁出地派出所出具《户口迁移证明》。当事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和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到迁出目的地的户口登记派出所登记。基本证件(资料):当事人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迁出地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户口迁入地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的,由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出证明,注销户口。购房户口迁移手续第一阶段:准备资料办事部门:原派出所、房管局、贷款银行等准备材料:1。户口本或(户口本要求首页有省公安局章 派出所户籍专用章 承办人签字)或户籍证明(户籍簿不能提供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出具户籍证明)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姓名准确,身份证号码正确)3、房地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未出具房地产证明的)和商品房备案证明(附在购房合同内)5、房屋信息摘要(市房管局出具)6、房地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次性支付)
户口迁移方式:户口迁移应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原因相关的证明,到户籍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出户口的迁移证明,然后持迁移证、身份证回原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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