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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为房屋买卖提供担保的,担保人责任承担如下: (1)如果担保合同有约定的,按担保合同约定范围承担责任; (2)担保合同没有约定的,担保责...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担保人责任,是指在房屋买受人不履行到期的合同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就担保人的担保财产优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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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以及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法律对房屋买卖违约责任包括: 1、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 3、支付违约金; 4、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担保人所付的法律责任分为两种: 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合同规定还款之日起,有效时间为一年。一年后以你自己的意愿决定贷款的偿还。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担保人责任,是指在房屋买受人不履行到期的合同义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就担保人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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