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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2、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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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离婚登记后,备案于民政局的离婚协议是生效的,反悔是非常难的,因此,签订协议时要有心平气和、保持理智,同时,离婚协议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比如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由于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没有在协议当中体现出来,因此双方意见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另一方却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这样在不能协商一致情况下,只能诉诸法院。但是一般法院会根据协议认为你们已分割完毕,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况是很难支持你的请求的。所以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时一定要慎重,如果你不知道该怎么写,可以找律师代写。 2、还要防止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隐匿财产,因此,不能做类似“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的约定,以避免离婚后丧失起诉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 3、经过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即有法律效力,无需公证。但是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效力更强,公证处事代表国家行使公证权,也就是说离婚协议的内容经过了国家的认可。今后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实,否则法院一定会支持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如果为了避免以后有麻烦,最好还是能公证一下。离婚协议一旦在拟定之后,双方通常都会再自己意愿的情形之下签署该协议,协议一旦签署,即使存在异议,也是不得随意的更改的,只有在带齐材料之后,向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修改的请求,并且也提交了相关的材料,就可以更改。
夫妻双方走向离婚这步已经没有挽回余地了,那么我们在离婚过程中应注意那些问题呢?我们都知道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一种是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去民政局办理离婚。那么,现在就来聊聊离婚协议里那些该注意的问题。我们首先要知道离婚协议的生效是以离婚为前提。也就是离婚生效以后,协议才会跟着生效。协议内容中包含的子女抚养归属问题、财产分割问题。都是等离婚生效以后跟着生效的。没离婚的情况下是无效的。离婚协议书是一种综合书面约定合同,包括财产关系、抚养关系和人身关系。但是离婚协议不等同于离婚。离婚协议书是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时的附加说明。多份离婚协议书的情况下,也依然以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最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常见问题事项: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短,无法具备分割执行,没有操作性可言。比如在离婚协议书中出现这样的内容“财产分割完毕”“财产没有争议”。关于财产分配的情况应该尽量在离婚协议书中详细列明,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免于二次纠纷,避免打官司。离婚协议内容中某条协议过于概括简短,极有可能在后期发现问题时伤害到另一方。“男女双方没有其他财产”“男女双方财产归于各自所有”这样的条款在后期即使发现配偶有藏匿财产的问题,也会因为这一条的约定而失去法律保护。婚姻关系期内的贷款债务问题在离婚事件中争议最多的都是夫妻双方买房后离婚对于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所以在订离婚协议书时一定要详细罗列对房屋产权的分配。夫妻双方离婚,贷款房屋的贷款人也会有所变动。银行一般情况下会配合。但如果夫妻双方因离婚原因,使另一方还款能力有所影响,银行是不会同意变更贷款人的。而且在银行办理贷款人变更时,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要同时在场。当事人一方不在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手续。婚姻关系期内的银行存款的处理在很多家庭里,婚内财产并不是透明的。一方挣钱养家,一方打理家务理财。所以在离婚协议书中,一定要去查明共有财产并且注明如何分配。给付金钱义务及处理一般在离婚协议书中注明一方给另一方多少钱,应详细注明什么时间内给付。如果拖欠时间给付,将按照银行贷款利息的双倍支付孩子抚养权归属以及探视权的处理离婚协议书中应详细写明孩子的抚养权,以及另一方的探视权。抚养费一般到孩子18岁成年就可以停止给付了。根据最高院的解释在孩子高中学业完成后就可以停止给付了,有独立生存能力独自挣钱了。探视权:详细注明另一方在什么时间内探望孩子,比如每月多少号。一个月探望几次等。离婚户口迁出处理户口迁出也是离婚案中难点争议点。法院一般很少受理户口迁出的问题,全部交给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去处理这问题。如果在协议中注明迁出事宜,尽量遵守约定迁出户口。如果拖延不履行迁出户口的约定。影响另一方的房价,责由不迁出户口方赔偿对方。
由于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够强,在签定离婚协议的时候还会有下列一些问题条款,从而会导致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无效,因此,在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内容:(一)附条件的协议离婚无效离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地发生确定的效力的法律行为,离婚不容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态,婚姻要么确定地存续,要么确定地解除。(二)附生效期限的协议离婚无效离婚行为属身份行为,如果在离婚协议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将婚姻终止的效力,取决于该期限的到来,这样势必使本应确定的身份关系变得无法确定,背离了离婚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身份上的法律行为即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三)协议离婚不允许约定离婚不离家在我国,协议离婚的效力发生于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之日。离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夫妻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皆不复存在。这种效力主要有:1、离婚双方的再婚权;2、同居和忠实义务的消失;3、在财产上表现为夫妻间扶养义务的终止;4、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等等。如果离婚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不离家的内容,则从本质上否认了协议离婚的效力。因此,这种约定的内容具有违法性,其离婚协议无效,如双方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不离家,仍然同居生活的,从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上来界定应为非法同居,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由于我国不存在自动离婚的说法,因而夫妻要解除婚姻关系的,必然要按照《婚姻法》等相关法律中的规定,在满足条件,同时提交了相应证件的情况下,办理离婚手续之后,那么才有可能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此时就需要注意了,选择不同离婚方式,对于当事人来讲,需要提供的证件材料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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