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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房屋升值的差价损失能够通过协商确定的,则按照其约定; (二)如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1、原则上可比照最类似房屋的...
与房产中介纠纷有两种解决途径!一、投诉:处理单位:住建局、工商局、物价局为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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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决房屋面积有误差纠纷,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即多退少补。购房者因此要求解除合同的,法院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且主张返还已付房款和赔偿利息损失的,法院可予支持。 (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购房者不要求解除,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在3%以内(含3%)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约定的价格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即购房者不付款即可取得所有权;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在负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包括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负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
1、如果相关书面材料比如房屋买卖合同等齐备,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待法院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办理产权证。 2、或者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差价损失是损失方面的表现之一。 3、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则可以据此直接起诉至法院处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赔偿责任,必要时是可以申请诉讼保全,将系争房屋进行查封,待法院判决后,即可以根据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
商品房面积误差引起纠纷的处理 商品房销售,在实务中有按套(单元)计价的,也有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这些做法,也为有关规定所认可。《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1.约定以“套(单元)”计价,对商品房面积误差纠纷的处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上述规定,一般而言,在商品房现房销售情况下,由于买受人可直接查看实物,故以“套(单元)”作为一种计价单位,使交易简洁明快,并不失其合理性。引起面积误差纠纷的,一般应当尊重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对按套计价方式的合意,不必过分纠缠于商品房面积的计算及其误差的比例问题。 在商品房预售的情况下,以“套(单元)”作为一种计价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商品房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由于买卖标的物尚未实际建成,按照商品房建造的客观规律,应允许合理误差的出现。商品房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对误差范围没有约定的,则可从考察当事人合同目的出发,并参考合同履行地当地的交易惯例,只要相关尺寸、面积误差不足以影响买受人合同目的实现,就应维持合同的效力。 2.约定以商品房面积计价,对面积误差的处理 (1)与面积误差相关的几个概念 商品房销售面积。商品房整栋销售的,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地下室作为人防工程的,应从整栋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扣除【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以下简称《面积计算规则》)第四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的,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面积计算规则》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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