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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于以下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有权处理机关办理的,由主办机关集中相关办理意见,答复信访人;(...
处理信访问题与解决信访矛盾的方法如下:1、重视信访工作,提倡“小题大做”。对于信访人员反映的任何一件“小事”,各部门应当做“大事”来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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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信访局行政不作为可以及时搜集证据材料,到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可以到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信访局其行政不作为。相关知识:行政不作为案件的特征1、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应为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且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如果法律上规定某一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而该主体没有作出此种行为,则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不作为行政案件的被告即为应当承担上述法律后果的行政主体。2、行政不作为案件的被告在法定期限或后理的时限届满后仍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侵害了起诉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该特征体现在起诉人诉行政机关“不予答复”的案件中。3、行政不作为案件中被告的行为方式或态度应该表现出该为而不为的消极性,主要体现在实体上不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或保护,即对相对人的申请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或拖延履行。这一特征往往是起诉人提起诉讼所直接针对的现象,也是人民法院对不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司法审查的重点之一。4、行政不作为案件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主动申请行为开始的,这是此类案件的先决条件,也是此类案件的显著特征。没有申请人的申请,就不可能引起行政诉讼。行政不作为诉讼是行政案件诉讼中重要类型,所有的行政诉讼案件都可以划分为行政作为违法案件和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审判实践中,大多将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或拖延颁发、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职责,不发给”的案件归为行政不作为案件,在判决时,也大多依据《》第五十四条“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规定来进行判决。然而,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相当复杂,实践中遇到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案件也远不只以上三种。对行政不作为诉讼案件的判决进行探讨,有助于行政责任的认定和司法审查的进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的;(二)丢弃、隐匿、伪造、篡改、擅自毁损信访工作材料的;(三)将信访人的检举、控告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的;(四)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威胁、压制、打击报复,或者非法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的;(五)徇私舞弊和索取、收受贿赂的;(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必须给出书面答复。《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可以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姓名)、地址不清楚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1)不按规定登记;(2)不接受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3)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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