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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与给非法同居方的行为是无效的,理由有两点: 第一,这种赠与行为是一种不法给付行为,他们的行为违反社会道德准则,赠与房产的行为违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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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享有以下财产追回权: (1)因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即针对债务人财产的破产程序前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此部分财产追回,归入债务人财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债务人的出资人在破产企业成立时认缴的出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足额实际缴纳。出资人的出资此时是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如数缴纳。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管理人有权对这些财产予以追回。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除外”条款主要是指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程序中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财产,未结婚能要求返还。这属于一种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就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如果最终双方没有结婚,则所附条件没有成就,所附条件不成就的,赠与人就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受赠财产。 而且法律规定,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这种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所附义务就是结婚,双方没有结婚,赠与财产就可以撤回。
1、夫妻双方离婚的,超过一年就无权追回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一方对财产分割反悔的,其可以在一年内向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申请重新分割该财产,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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